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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
粤震[2001] 55号


各市地震局(办)、顺德市地震办,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省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通知》(粤府[2001]20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后,各市地震 工作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的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执法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了正常合理的市场秩序,已有近10个地市基本实现了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基建程序;从而使我省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得到中国地震局的充分肯定。为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所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持证单位(含局属事业单位)承接项目时,必须主动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和任务登记手续。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审时除遵守以前的规定外,还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联系使用的许可证书复印件以使查验;
    2、凡属县级以上城镇及重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地震小区划、核电站及重大工程项目(70万以上)需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便主管部门核对检查。
    三、各市办理《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的具体工作方案,须报经省地震天批准,凡未上报方案的应尽快上报审批,否则所核发的《审核意见书》无效。
    四、根据省政府的《通知》规定,《审核意见书》应由业主(项目法人)到工程所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若业主需要托地震安全性评价完成单位代为申办的则应出具委托凭证,否则,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核发手续。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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